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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:推进民办学校“证照分离”改革
发布时间:2023-09-27 13:35:15 点击:
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     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有关精神,推进教育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,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,教育部制定了《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实施方案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  

教育部办公厅
2021年11月3日
 
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实施方案
      为做好教育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,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相关工作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要求,制定以下方案。
       一、指导思想
     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在教育领域更大范围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,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、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,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。
      二、工作范围和内容
      (一)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事项。对“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审批”“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变更和终止审批”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。
      (二)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事项。直接取消“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”,将“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审批”改为备案,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。
      三、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
      (一)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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